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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发布的修订版《政策手册》

On Behalf of | Jun 20, 2017 | EB-5, Firm News

EB-5 investment

2017年6月14日,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发布了修订版的《政策手册》,其中对EB-5投资者章节进行了更(https://www.uscis.gov/policymanual/HTML/PolicyManual-Volume6-PartG.html)。更新重点在于澄清EB-5投资”维持”的定义。这对中国大陆的投资者来说意义尤为重大,因为由于签证积压,他们的EB-5申请流程耗时相当长。

以下是更新的简要总结和评论。

1.”维持期”的定义

EB-5投资人的资金除了要在投入一个使用该资金的实体中,并能为每个投资人创造10个工作岗位之外,还必须持续两年时间,这段时间为有条件永久居留期。换句话说,投资资金必须在EB-5投资人拥有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之日起两年后(投资人I-829申请开始之日)的这段时间保持投资状态。USCIS对”维持期”所做出的解释看起来好像是允许对投资人资金的返还在2年有条件居留期一到就可以立刻开始,只要创造就业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。

2.重新投资

如果项目已经按计划完成,并成功满足EB-5的工作创造要求,但投资人仍然需要满足维持投资要求的话(见前文第1点详解),那么项目方或工作岗位创造企业(JCE)可以将资金返还给新商业企业(NCE)并由其重新投入其他在NCE业务范围内的有风险企业之中。此时,I-526申请可能仍然在裁决阶段,投资人也可能还需要继续等待直到有新的EB-5签证可用,和/或有条件居留还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。

然而,USCIS并没有详细提及在实际的EB-5项目中如何完成重新注资这一步,导致这部分意义十分不明确。我们只能看USCIS具体将如何裁决原始招股文件中不存在重新注资情况的项目、有重新注资计划的包含公开交易股票共同基金的项目,或者重新注资计划需要多么详细(以避免发生重大变化)。

3.区域中心关停对EB-5申请的影响

如果在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期间区域中心关停,就很可能是一个重大变化。在此之后,投资人仍然可以继续提交I-829申请。

对I-526申请者来说:如果区域中心在投资人有条件居留身份开始之前关停,那么I-526申请就会由于区域中心发生重大变化而被拒绝或驳回。这会对那些I-526获得批准但仍然在等待EB-5签证的投资人产生影响。
对I-829投资者来说:如果区域中心在投资人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开始之后关停,投资人可以继续EB-5申请流程,并根据由项目创造的工作数量进行I-829申请步骤。

了解USCIS政策手册中的最新调整十分重要,并且这些更新从长期来看对EB-5计划也可能是十分有利的。但就目前来说,我们必须希望能USCIS对最近的案件的裁决中得到更加明晰的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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